(2023)粤0309民初9781号 判决及上诉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9781号
深圳云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云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郴州市煜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翔、被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东海县云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俊、第三人深圳云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煜腾五⾦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第三人你公告送达(2023)粤0309民初978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煜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17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1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煜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45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煜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72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煜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本诉受理费46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3470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受理费3372元,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深圳市鸿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深圳云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12368/29164850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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