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958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9588号
韦宏运、深圳市一遍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尧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遍天科技有限公司、韦宏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9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一遍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尧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051.4元及逾期利息(以5105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韦宏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尧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深圳市尧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8元,被告深圳市一遍天科技有限公司、韦宏运负担1678元。原告深圳市尧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一遍天科技有限公司、韦宏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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