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460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次数:38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460号
朱小丹:
原告高丽与被告朱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丽偿还借款本金603950.66元并支付利息(以593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9元,全部被告朱小丹负担。原告高丽已预交受理费110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小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36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