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丈夫失联7年,这场 “僵尸婚姻” 如何摆脱?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890  
    
    日籍丈夫离开中国后,7年杳无音讯,为开启新生活,王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审结该起涉外离婚纠纷案,认定双方分隔两国未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王女士的离婚诉请。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藤田先生于2005年结婚,育有一子。婚后,藤田先生因生意经营失败,精神压力较大,2016年返回日本。此后,藤田先生未曾联系过王女士和孩子。2017年,王女士在生病住院期间试图联系藤田先生,未果。
    经出入境记录查询,藤田先生自2016年起,未曾来到中国,与王女士分居已满7年。现孩子即将年满18周岁,为开启新生活,王女士遂向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在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分居已满7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已然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准予原告王女士离婚诉请。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诉讼离婚中,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部分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身处境外无法找寻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审查双方之间有无以感情为基础进行共同生活,对于一方能够充分证明婚后双方长期分隔两地或两国,未有任何联络、经济往来等共同生活表现的,应认定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让原告在被告不积极解决,甚至故意拖延解除婚姻状态的情况下可以顺利离婚,避免因被告的消极处理,影响正常生活,摆脱“僵尸婚姻”的束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