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186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婧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37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186

丁菲、丁瑛、丁葓、丁刚

申请人乔玉被申请人丁菲、丁瑛、丁葓、丁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1186号。申请人乔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的《家庭财产处分契据》合法有效;2.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位于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1704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50007号】50%份额(证载价值约为人民币75000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3.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位于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2104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49351号】50%份额(证载价值约为人民币72500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4.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位于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村高层公寓3栋1717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49350号】50%份额(证载价值约为人民币85000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5.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位于南山区南油大道海晖大厦银波阁19F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87430号】50%份额(证载价值约为港币191888.5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6.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位于罗湖区红桂路金众经典家园金兰阁9C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607821号】50%份额(证载价值约为人民币199000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7.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号:1001005301110024264,截至2015年3月21日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6117.68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8.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在平安银行的存款(账号:0318104662605,截至2016年9月27日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135.22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9.判令被继承人丁为民在平安银行的存款(账号:0318106191303,截至2016年10月30日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374.7元)由申请人一人继承,四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相关权益变更手续;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们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7301030分在本院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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