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803号开庭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803号
李端、东莞市泓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畅兴隆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端、东莞市泓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58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27851.42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以货款本金27851.4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之和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8355.43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4.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担保费用700元;5.请求判决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计42406.85元。现因你无法送达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先行调解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10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姚助理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