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6583号开庭公告

作者:盛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6583    

刘召军

申请人深圳市西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刘召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658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2份借款合同代偿本4711.262、判令被告支2份借款合同违约944.76元,暂计算2024611日,直至款项全部清偿为止。自代偿2023116日起按照违约金年利13.8%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3.45%*4=13.8%)】为标准主张,违约=年利/360*代偿本*逾期天数(起诉日-代偿日期)合计5656.02元,大写:伍仟陆佰伍拾陆元零贰分3、本案如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20210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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