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轻松赚“快钱”?小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2037  


银行卡、手机交给他人,轻松赚“快钱”,真有这种好事?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案例一

马某是一名无业人员。2022年10月,他通过微信群认识一个微信名叫“怪兽”的人,对方称只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即可获取500元“好处费”。马某在明知对方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办理两张新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手机交给对方使用。

经查,2022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期间,马某银行卡入账资金共计90万余元,收到5名被害人被骗钱款51万元。

案例二

“只需提供一张闲置的银行卡,专人包接送,钱当天就可结算。”2022年10月,着急用钱的谢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如何赚快钱”的信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添加联系人QQ号。后谢某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及手机交给联系人使用,并收取2000元“好处费”。

经查,2022年10月29日,谢某的银行卡入账资金共计110万余元,收到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4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及赔偿表现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马、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呈高发态势,尤其以出售、出租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行为居多。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有较大的经济需求,为赚“快钱”,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将银行卡交付他人,一旦银行卡关联到电信诈骗等犯罪,且转入的赃款达到一定的数额,则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将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转移赃款,逃避打击的重要工具,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不要幻想“不劳而获”,为了贪图小利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一旦获罪,不但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可谓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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