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2410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判决公告

作者:汪平子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111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2410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

原告深圳市祥鸿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彭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祥鸿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243461元,并以此为基数,以年利20%为标准,支付202212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祥鸿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20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祥鸿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25元、保全1970.10元,共4795.1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建灿建筑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市祥鸿吊篮租赁有限公司。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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