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9616号判决公告、上诉状公告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9616号
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晶宝丰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刘浩、陈慧、深圳市华晶宝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309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89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3893.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刘浩对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保全费1493.8元,合计5689.8元,由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刘浩连带负担。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96元及保全费149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刘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196元及保全费1493.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原告深圳市广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1.判决撤销(2023)粤0309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改判为“被上诉人陈慧对一审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陈慧和一审被告惠州市时诚硕电子有限公司、刘浩连带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观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吴琳 联系电话: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永顺街7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
返回顶部-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