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06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06号
郑舜娜:
申请人深圳市智为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榕生、郑舜娜、深圳市大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3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三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1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524.38元);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以上暂计:人民币16524.3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5年01月06日15时0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刘雪婷
电话: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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