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438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438号
钟鸿沛、柴琪:
申请人钟鸿沛与被申请人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74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暂计397439.58元(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利息=本金500000×天数1095天×利率2%÷30=365000.00元;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26日利息=本金500000元×3.45%÷360×天数677天=32439.58元,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以上暂合计897439.5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5年01月06日10时3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刘雪婷
电话: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