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1658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52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16584号   

张长福:

原告深圳市红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165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天然气辅材费用人民币9546.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2680.36元(以954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日);(以上1、2两项诉求暂合计人民币12226.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6日16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沈兰芝

电话:2105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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