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1659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56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16593号   

卓其苏:

原告深圳苗乡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其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165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1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23.68元(以116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1年9月26日计至2022年9月2日利息为623.68元,实际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以上合计费用:12311.6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6日17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沈兰芝

电话:21050646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