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14401号送达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1639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14401号
龚小强:
原告彭鹏辉与被告龚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144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494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9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11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联系人:谢雨霖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打印此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