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货物灭失,却因合同多重约定引纠纷,赔偿该何去何从?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4989  

海外仓失火导致货物灭失,却因合同出现多重约定,案涉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本次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问题?随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深圳某物流公司代表上海某物流公司(前者是后者的分公司)与某电池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某物流公司为某电池公司提供跨国物流服务,先将货物运至海外仓,再运往指定的海外地址;在将货物运至海外客户前,货物所有权属于某电池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物流仓储期间的相应责任;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收货物后,到将货物交寄到速递公司或其他承运人期间,如果发生货物丢失,由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金额根据某电池公司申报价值或产品实际价值而定,二者以较低者为准,最高赔付800元/票。

2019年11月3日,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俄罗斯海外仓发生火灾,某电池公司货物被烧毁。

2019年11月27日,某电池公司委托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

某电池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物流公司和深圳某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7099.91元,返还某电池公司支出的保险费、运费等费用,并承担电子证据固化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在被告的海外仓因火灾灭失,上海某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某物流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800元/票赔偿,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为137099.91元,若按合同约定标准赔付,明显有失公平,故法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应按照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付。

原告关于被告返还保险费、运费等费用的主张,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电子证据固化费用的主张,并无相关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被告深圳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某物流公司系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故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海外仓作为新的跨国物流形式,有利于解决发展跨境电商的种种痛点,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但在海外布局仓储并非容易之事,借力海外仓发展跨境商务亦面临着诸多考验。

本案中,物流公司海外仓因疏于管理发生火灾,造成合作方货物灭失,又因双方签订合同时出现多重约定,导致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事实上,在海外仓的管理上,应坚持安全至上原则,加强仓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降低消防风险,维护货物安全;在合作时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要求以条款形式约定进行,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合同,同时也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注意赔偿金额的计算,避免发生意外时的理赔纠纷,更好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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