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20479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0479号
深圳市创兴美陈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翠芬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兴美陈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204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服务费215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98.9元;(以2150元为基数,以单倍LPR计算,自2019年9月1日暂算至2024年7月25日,暂计逾期利息为498.9元,实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2648.9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09日0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返回顶部-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