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6488元电脑,却收到4瓶矿泉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2258  

    网购笔记本电脑,竟收到4瓶矿泉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存在以矿泉水冒充笔记本电脑交货、被发现后承诺补发但未补发等欺诈行为,判令商家返还消费者购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在购物平台注册“某电脑自营店”,销售电脑。2022年12月8日,消费者李某在该店铺以6488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一品牌笔记本电脑。次日,李某收到快递包裹,并选择在派件员在场的情况下录屏拆开,发现包裹中并不是笔记本电脑,而是四瓶并排粘连在一起的矿泉水。李某立即联系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回复称包裹可能被调包了。后经某科技公司核实,确认上述四瓶矿泉水是其工作人员拿错包裹导致的发货失误,并表示重新给李某进行补发。
    因某科技公司迟迟未发货,李某诉至龙华法院,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退还购买笔记本电脑款项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共计25952元。
    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案开庭,李某仍未收到被告某科技公司承诺补发的货物,也未收到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解决方案。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收取原告李某支付的购物款项6488元后,至今仍未交付相应的货物,亦未退回相关款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李某关于主张退还购物款项6488元的相关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声称发货失误后长时间未补货,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综合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应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李某主张三倍赔偿19464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购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活动中,消费者要谨慎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慎选择交易平台。注意审查交易卖家的经营资质,尽量通过自己信任、熟悉的主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要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购物链接,不轻易向身份不明的人员付款。二是审慎保留交易证据。仔细确认商品信息,尤其是对限制性、功能性的信息要充分研读,在与商家沟通确认后再下单,在下单后及时跟进快递信息,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视频录像拆封,必要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三是审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网络购物纠纷发生后不要惊慌,尽可能地保留下单时商品详情网页以及相关沟通记录,仔细查找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来源,必要时与快递商家进行对话沟通,灵活选择电商平台介入、消保部门投诉等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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