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8466号上诉状公告

作者:陈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202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8466

熊小鹏

原告周媛媛与被告熊小鹏、全远红、深圳市龙华区普娜达壹城美容美发店、深圳市托普美实业有限公司、兰光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兰光师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需向你送达该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粤0309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观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

联系人:刘银 联系电话:0755-2105207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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