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676号判决公告

作者:李助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4  浏览次数:57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2676    

 

李主涛

原告齐新华与被告李主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主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新华支付维修 2498 元;
    二、被告李主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新华支付停运损 1464.47 元;
    三、驳回原告齐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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