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7297号判决公告
作者:陈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4 浏览次数:6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7297号
曾洪: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长明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告曾洪、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长明建筑机械经营部支付货款61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长明建筑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元,保全费701元,共计2204元,由被告曾强负担。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长明建筑机械经营部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22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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