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5668号开庭传票
作者:宋维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99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5668号
黄光顺:
原告朱双龙与被告黄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56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0800元劳务工款及逾期付款损失1841.03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1841.03元。以上暂合计为12641.0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谢贞珍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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