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71号开庭公告

作者:宋维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163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6171    

叶碧玲:

原告宋苗与被告叶碧玲、深圳市彼灵视觉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61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报9543.099434.65/21.75*11*220231202310月)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103781.249434.65*112022720236月)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869.39434.65*2,2022620241月共18个月)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4337.79434.65/21.75*102022620241月)6.律师80007.周末加班34286.38元;以上共计人民178799.71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JNA美甲证书9.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自然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被告一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01810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谢贞珍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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