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71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71号
叶碧玲:
原告宋苗与被告叶碧玲、深圳市彼灵视觉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61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报酬9543.09元(9434.65/21.75*11*2,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3781.24元(9434.65*11,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869.3元(9434.65*2,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共计1年零8个月);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4337.7元(9434.65/21.75*10,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6.律师费8000元;7.周末加班费34286.3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8799.71元。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JNA美甲证书。9.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自然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被告一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8日10时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谢贞珍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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