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913号判决公告

作者:林丽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88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2913    

 

雷志强

原告黄庭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雷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雷志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庭锦支付停运损1008.5元;
    二、驳回原告黄庭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元原告黄庭锦已预缴,由被告雷志强负11元,原告黄庭锦负2元。被告雷志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庭锦迳付案件受理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林丽欣  联系电话:0755-1236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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