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2616号开庭公告

作者:李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次数:105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2616    

饶家勇

申请人深圳市金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林红、饶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2616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219120211015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缴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2023126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向原告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上12项暂合计人民2001.94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4111509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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