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108号判决公告

作者:刘静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5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4108    

 

鲁常华

原告胡锦朋与被告鲁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鲁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锦朋支付工308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鲁常华负担,原告胡锦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50元,本院不予退回。被告鲁常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锦朋迳付案件受理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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