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2533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2533号
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科莱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深圳飞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莱德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19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2190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额78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科莱德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全部由被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科莱德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8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82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全部由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科莱德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