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569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569号
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兴和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兴和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违约金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5元、保全费4793元,合计15758元,全部由被告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兴和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1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7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淮北聚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兴和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返回顶部-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