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4496号判决公告
作者:谢书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7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4496号
叶辉:
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847.04元及利息(以4847.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元,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叶辉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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