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005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7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7005号
黄日概:
原告陈廷义与被告黄日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日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廷义赔偿停运损失3661.18元;
二、驳回原告陈廷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0元(含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黄日概负担。原告陈廷义已预交诉讼费350元,被告黄日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廷义迳付诉讼费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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