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7005号判决公告

作者:黄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7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7005    

 

黄日概

原告陈廷义与被告黄日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日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廷义赔偿停运损3661.18元;
    二、驳回原告陈廷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350元(含受理50元、公告300元),全部由被告黄日概负担。原告陈廷义已预交诉讼350元,被告黄日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廷义迳付诉讼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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