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9582号开庭公告

作者:陈琦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13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民诉前19582    

吴运枢

申请人谢伟东与被申请人吴洋文、吴运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9582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合计861805.56元(大写:捌拾陆万壹仟捌佰零伍元伍角陆分)(1000000元为基数,202134日起按年利25%暂计2024726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10000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1-3项请求合计1871805.5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2025010710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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