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2044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2044号
深圳市金必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贵勇:
原告广州市裕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婵弟、黄展成、吴贵志、林武忠、第三人深圳市金必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贵勇、张述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9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告吴贵勇为(2022)粤0309执36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19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必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张述志为(2022)粤0309执36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必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裕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广州市裕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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