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820号
作者:刘政传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次数:39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820号
李兴旺、李峰、刘飞:
原告舒良与被告李兴旺、李峰、刘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峰、刘飞、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良 4,810.88 元。
二、驳回原告舒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原告舒良负担 339.4 元,被告李峰、刘飞、李兴旺负担 160.6 元。原告舒良已预交的 160.6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峰、刘飞、李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60.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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