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5007号判决公告

作者:谢雨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8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15007    

 

黄剑峰

原告彭铜修与被告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1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铜修借150000元及利息(截20243719000元,之后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687元,由被告黄剑峰负担。原告彭铜修已预交案件受理368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剑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36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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