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162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9162号
陶印宝、陶文思: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印宝、陶文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陶印宝、陶文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合计15243.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元,被告陶印宝、陶文思负担238元,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元,本院不予退回。被告陶印宝、陶文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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