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诉前调20658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0658号
赵艳萍: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06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B07550920269489);2.判令被告赵艳萍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60996.91元;3.判令被告赵艳萍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665.06元(暂计至2023年7月17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4.判令被告赵艳萍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1006.51元(暂计至2023年8月1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5.判令被告赵艳萍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6.判令被告赵艳萍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188元;上述诉请金额合计74856.48元7.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案涉抵押车辆(车架号LVHRR9854L502652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被告赵艳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1月25日0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区人民法院本部九楼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刘小丹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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