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5538号开庭公告
作者:杨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396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初15538号
耿花、东莞市云海合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飞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耿花、东莞市云海合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初155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2453元及利息暂计0元(利息以2324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3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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