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9民初13833号判决公告

作者:杨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45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030913833    

 

刘钦文

原告邓荣娇与被告刘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3091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荣娇借款本651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428元,由被告刘钦文负1428元。上述费用原告邓荣娇已预1928元,由本院予以退1928元。被告刘钦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14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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