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9民初12412号判决公告
作者:赖碧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27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12412号
吴素香、吴国辉:
原告冯静音与被告吴国耀、吴素香、吴国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民初12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国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实际占有的涉案房屋租金(截至2023年5月12日租金为369600元)范围内向原告冯静音偿还借款本金48720.61元及利息(以48720.61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静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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