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083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083号
黄庆昊:
申请人杨坤与被申请人黄庆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诉前调180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923.6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为923.6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计30923.6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15时0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翁嘉琪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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