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顺”走猫命,法院判司机担主责?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次数:3214  


委托顺风车司机运送宠物猫,不料猫却死在路上。近日,龙华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定司机无视顺风车平台约定,擅自运送活体宠物致其死亡,判决司机承担主责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方某华在香港以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4888.8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品种为喜马拉雅的宠物猫,后将其寄养在朋友黄某乔家中。2019年6月,黄某乔及其丈夫罗某将宠物猫送到住在深圳龙华的苏某强家中进行配种。

2019年7月6日中午12点,苏某强在征得罗某同意后,通过某正网络公司的某顺风车APP下单,委托顺风车司机张某生将宠物猫送回广州天河罗某处。当天下午4点,罗某接到宠物猫时,发现宠物猫已经死亡,后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证实宠物猫的死亡时间在四个小时内。

随后,罗某报警并与张某生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生明确表示其知道某顺风车APP规定司机不能运送宠物,但仍多次接单运送。

据了解,张某生与某哈网络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签订《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约定运营费用将由某哈网络公司的关联企业某正网络公司代收代付,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某哈网络公司承担。同时,某哈网络公司出台《某哈顺风车合乘公约》,明确要求合乘用户本人参与,禁止单独寄送宠物等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方某华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强、张某生、某正网络公司、某哈网络公司赔偿港币5万元,并支付养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的认定。方某华将涉案宠物猫交给黄某乔寄养,应视为委托黄某乔处理饲养宠物猫的一切相关事务,黄某乔及其丈夫罗某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委托事项的行为。

苏某强在征得罗某同意后,通过某顺风车APP下单委托张某生运送宠物猫,已违反不能单独寄送宠物等合乘规则,且未能尽到审慎审查顺风车司机资质、完善运送条件等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5%的责任。

罗某在明知宠物猫身体不适宜单独寄送的情况下,仍同意苏某强随意寻找车辆运送宠物猫,且未明确告知运送需知、寄送条件等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样需承担25%的责任。

张某生作为顺风车司机,在明知不能单独运送宠物的情况下仍接单运送,在运送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运送不及时等行为,导致宠物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50%的法律责任。

两家网络公司在案发前已积极履行平台信息交互服务的义务,明文告知司机及乘客不能单独寄送宠物,应认定已尽到平台审核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龙华法院判令被告苏某强、张某生分别向原告方某华支付赔偿金11222.22元、22444.43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生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宠物行业的发展,养宠人士逐渐增多,与宠物相关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不少铲屎官们为图方便,会选择顺风车运送宠物,甚至将宠物单独交给司机运送。

但值得注意的是,顺风车运送宠物的风险极高,在单独运送宠物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宠物的生命安全。铲屎官们如果真的有运送宠物的需要,请尽可能地选择正规且有保障的托运平台,有条件的话尽可能自己运送。如果不得不通过顺风车运送宠物,尽量由本人或亲友携带宠物一起出行,并时刻注意宠物在车上的情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