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燃气爆炸,租客被烧成九级伤残,谁来担责?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6340  


女子在出租屋因燃气爆炸事故致九级伤残,该找谁要赔偿?近日,龙华法院审结一宗出租屋燃气爆炸案件,理清原被告责任,判处三被告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李某娥(原告)承租黎某兴(被告一)位于龙华区民治街道的住宅。黎某兴提供燃气罐、燃气灶、热水器等设备供李某娥在租赁期间使用,燃气罐通过两通接头和两根输气软管分别连接热水器和燃气灶。

2019年8月5日,由于热水器损坏无法使用,黎某兴从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所经营的线上店铺订购了一台某燃气具有限公司(被告三)生产的燃气热水器,并联系某燃气具有限公司委托的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五)安排人员上门安装。

2019年8月8日下午3时左右,安装人员陈某(被告四)将旧热水器拆除后,认为原来的管道材料老化严重无法继续使用,需另外收取人民币50元以更换管道材料。黎某兴认为收费太高,不同意继续安装。李某娥在涉案房屋现场,目睹热水器拆除及黎某兴、陈某沟通过程。

陈某离开后,直到当天晚上7时许,黎某兴仍未安排人员继续安装并处理现场,李某娥亦未督促其及时处理安装事宜。随后,李某娥使用燃气灶做饭,打开煤气阀不久,因燃气泄漏引起爆炸并发生火灾,李某娥被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同时连接一瓶液化石油气,更换新燃气热水器时,安装人员陈某将厨房上的旧热水器拆下,连接热水器的气管没有安装阀门,处于开放状态,后李某娥使用燃气灶做饭,连接热水器的气管泄露的液化石油气达到爆炸浓度,遇做饭的明火引起爆炸。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针对本案相关责任承担问题,评析如下:

原告李某娥作为具备生活常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使用被告一提供的违规改制的燃气罐,对热水器拆除后气管处于开放状态应有一定认知,因此,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

被告一黎某兴作为出租人,没有履行安全维护和管理义务,其提供的燃气罐系违规改装,一罐两用,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一在安装人员离开后,没有及时安排人员继续安装热水器,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20%的责任。

被告二某贸易有限公司系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二提供的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二不负责热水器的安装维修工作,因此被告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三某燃气具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对其在被告二所经营店铺销售的燃气器具负有售后服务义务,涉案协议书已标明被告三将涉案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的安装、维修工作委托给被告五某电器有限公司负责,并载明被告五应当具备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但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五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亦未取得相应岗位证书。被告三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资质审核,委托不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公司安装维修热水器,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被告四陈某在拆除旧热水器后,未将连接燃气热水器的接口进行封堵,也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鉴于被告四系被告五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上门安装涉案热水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被告五承担,根据过错程度,被告五应承担30%的责任。

综上分析,龙华法院判决被告一黎某兴、被告三某燃气具有限公司、被告五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李某娥支付赔偿金83895.07元、88453.86元、132680.7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燃气具有限公司、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和应对突发火灾的准备,防患于未“燃”;燃气器具或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也应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诚信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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