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7024号判决公告
作者:叶丽敏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302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7024号
杨华龙: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宠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宠上天宠物医院、王英、杨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杨华龙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309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宠上天宠物医院、王英、杨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宠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8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汇宠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元,保全费411元,合计1187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宠上天宠物医院、王英、杨华龙负担。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宠上天宠物医院、王英、杨华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187元迳付原告深圳市汇宠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叶丽敏
联系电话:1236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永顺街7号观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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