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6597号开庭公告
作者:刘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139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6597号
杭州枫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梦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枫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9民初65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价款58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142.3元;(以58000元为基数,按LPR3.45%,自2021年4月23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6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9月09日09时15分在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朱聪哲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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