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680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9680号
叶云云:
原告董小敏与被告叶云云、郑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小敏偿还借款本金388175.96元和利息(以388175.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3年5月2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小敏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71.98元;
三、驳回原告董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4元、保全费2700元,合计10774元,由原告董小敏负担60元,由被告郑继发负担10714元。原告董小敏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853元、保全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回10493元。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费用107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姚助理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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