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9680号判决公告

作者:郝天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31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9680    

 

叶云云

原告董小敏与被告叶云云、郑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3099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小敏偿还借款本388175.96元和利息(388175.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14.8%的标准,202352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小敏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71.98元;
    三、驳回原告董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074元、保全2700元,合10774元,由原告董小敏负60元,由被告郑继发负10714元。原告董小敏已预交案件受理7853元、保全2700元,本院予以退10493元。被告郑继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费107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姚助理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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