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诉前调12317号开庭公告

作者:刘政传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145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40309诉前调12317    

杨龙弟:

申请人华盛发泡胶(惠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籁之声电子有限公司、张鸿生、杨龙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0309民诉前123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136142.7元及逾期付款利 1518.15元【利息以每月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逾期付款之日(即月30天后)起暂计算2024413日,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137660.8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排定审判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排期、送达、固定诉辩意见、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工作,你若不同意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应在签收告知书当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931530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范渺渺

联系方式0755-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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