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9民初16059号判决公告
作者:伍圣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次数:40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9民初16059号
杨孟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杨孟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9民初1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杨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832元及利息(以6,8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被告杨孟强承担。被告杨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13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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